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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52号 2025年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28

采集时间:2025-11-10 17:26:28

中国商务部
文档内容
首页>政策发布>部令公告来源:外贸司类型:原创2024-11-29 15:41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52号 2025年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公告【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52号【发文日期】2024年11月28日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1号(《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外经贸贸发〔2001〕626号)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标商品名称及税则编码(一)鲜或干的甘草1211903600。(二)甘草制品。甘草液汁及浸膏1302120000;甘草酸粉2938909010;甘草酸盐类2938909020;甘草次酸及其衍生物2938909030;其他甘草酸2938909040。二、招标时间招标分两次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一)第一次招标。投标时间:2024年12月23—24日截标时间:2024年12月24日16:00开标时间:2024年12月25日10:00(二)第二次招标。投标时间:2025年6月4—5日截标时间:2025年6月5日16:00开标时间:2025年6月6日10:00三、招标数量第一次招标390万公斤(占全年招标总量的75%);第二次招标130万公斤(占全年招标总量的25%)。四、投标企业资质(一)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生产企业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三)流通企业所采购货物必须是来自符合上述第(二)款要求的生产企业。(四)出具承诺书,承诺已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2022—2024年(截至投标资格审核结束)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且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五)每类商品具体条件如下:1.鲜或干的甘草:凡2024年有该产品出口实绩的企业,或2022—2024年均有中药材及饮片出口实绩且年平均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的企业,或2022—2024年均有该产品出口供货实绩且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万公斤的企业。2.甘草液汁及浸膏:凡2024年有该产品出口实绩的企业,或2022—2024年均有植物提取物出口实绩且年平均出口额达到120万美元的企业,或2022—2024年均有该产品出口供货实绩且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万公斤的企业。3.甘草酸粉、甘草酸盐类、甘草次酸及其衍生物、其他甘草酸:凡2024年有该产品出口实绩的企业,或2022—2024年均有植物提取物出口实绩且年平均出口额达到120万美元的企业,或2022—2024年均有该产品出口供货实绩且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万公斤的企业。出口实绩以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查询的海关出口数据,或新增企业提供的报关单为准。出口供货实绩以企业提供的合同及发票为准。2024年的出口额、出口供货数量按1—9月数据计算。五、投标资格审核程序(一)材料申报。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汇总和向招标委员会上报本地区企业递交的投标资格申报材料。中央管理企业的投标资格申报材料直接报招标委员会。2.凡满足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投标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审核。3.申请企业需提交《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生产企业需提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副本。(3)流通企业需提供供货企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同时提供购货增值税发票、供货合同。(4)第(四)项投标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承诺书。(5)2022—2024年均有中药材或植物提取物出口实绩,且年平均出口额达到指定规模的企业,需提交相应数额的报关单作为佐证材料;2022—2024年均有甘草制品出口供货实绩,且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指定规模的企业,需提交相应数额的合同及发票作为佐证材料。上述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提供正本扫描件,并制作成电子版统一提交。4.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24年12月9日17时前将接收汇总后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招标委员会,如未在上述时限内报送,招标委员会将不再受理。(二)资格审核。1.招标委员会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审核。2.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接收汇总后的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招标委员会专用邮箱,邮箱地址:qingfangchu@mofcom.gov.cn。3.投标资格审核于2024年12月12日前结束。4.对通过审核的投标企业名单,招标委员会将在“商务部网站—外贸司子站—外贸管理”栏目中另行发布。5.通过审核的投标企业,如企业电子信息未备案(新申请企业)或已备案的电子信息有改动,需自行登录“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