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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42号 公布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发布日期:2025-08-13

采集时间:2025-11-10 17:29:33

中国商务部
文档内容
首页>政策发布>部令公告>2025年商务部公告来源:贸易救济局类型:原创2025-08-13 18:17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42号 公布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42号【发文日期】2025年08月13日2014年8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56号公告,决定自2014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7.4%—30.6%,实施期限为5年。2020年8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29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8月14日起,继续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25年6月5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和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单模光纤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56号公告和2020年第29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1.配合调查公司。(1)斯德雷特科技有限公司                7.4%(Sterlite Technologies Limited)(2)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                11.4%(Birla Furukawa Fibre Optics Limited)(3)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                24.5%(Corning Technologies India Private Limited)2.未配合调查公司。(1)阿克什光纤有限公司                    30.6%(Aksh Optifibre Limited)(2)菲诺莱克斯电缆有限公司           30.6%(Finolex Cables Limited)3.其他印度公司                              24.5%二、复审调查期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56号公告和2020年第29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被调查产品名称:单模光纤,英文名称:Single-mode Optical Fiber。具体描述:单模光纤是指在一定的波段范围内,只传输单一模式光信号的光纤。单模光纤的芯径通常在4-12μm范围内,包层直径为125μm左右,涂覆层直径在245μm左右。单模光纤具有传输速率快、传输距离长、传输容量大的特点。主要用途:单模光纤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紧套光缆、皮线缆、碟形光缆等。单模光纤主要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以及接入网传输,主要使用在长途干线、城域网、有线电视、光纤接入网(如FTTH)等网络。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该税则号项下不符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种类的光纤、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四、复审内容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五、登记参加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